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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时感情不和的证据有哪些
分居时感情不和的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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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四川
2022-03-11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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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时感情不和的证据:

1、双方缔结的夫妻分居协议。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借住在他人家的证人证言。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协议。

4、双方能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有分居事实的书信、电子邮件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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