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一般由企业根据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程度等自行决定。但坏账准备应当与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合并,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款项净额”项目中,以应收账款的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的余额来列示。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三)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 (五)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损失赔偿比例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