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不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辨认笔录包括: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3、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4、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提示、暗示指认嫌疑的;
5、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第一百零五条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