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一般应当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拘留等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