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收购野生动物而共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一般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非法收购行为不仅会影响野生动物物种的保护,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由买卖双方对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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