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考验期间,如果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犯罪分子仍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在附加刑的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七十二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按照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 ...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被判死缓的人通过劳动改造等方式减刑同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会有选举权,反之,如果被剥夺政治权利 ...
现役军人,无论是军官还是士兵,凡是有军籍的人员,其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权利的行使都要在军队里面,其服役期间,户籍迁到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