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农村的无证建房不予赔偿,但以下两类无证房除外:六七十年代前建造的房屋拆迁补偿等同于有证房屋的全额补偿;《城乡规划法》出台之前以及在法律和登记制度未完善时建造房屋拆迁补偿等同于有证房屋的全额补偿。补偿包括房屋征收补偿费、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等。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