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普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其他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通合伙企业的缺点:1、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可以说是普通合伙企业最大的缺点,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任 ...
公司为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作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不独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负 ...
可以。可以实缴出资,也可以认缴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
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依法办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所需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