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
(一)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取得居住权;
(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居住权;
(三)当事人依照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
(四)当事人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