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关于股票期权上市应作以下理解:股票期权上市一般指的是买方在交付期权费后,即取得约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协议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并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依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股票期权交易品种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股票期权交易品种应当具有充分的现货交易基础,市场竞争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适于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第十五条 股票期权买方应当支付权利金。股票期权卖方收取权利金,并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以现金、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证券方式交纳。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存放于经营机构的权利金、行权资金,属于投资者所有,除按照相关规定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