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规定如下:
1、根据《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修改公司章程等;
2、根据《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般由出资人决定,授权董事会修改的,董事会才有权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 ...
落实董事会职权是按照中央要求开展的一项深层次改革,涉及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论证,积极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 ...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