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经营权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可以用做质押贷款的。法律规定,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一般是属于财产权利,股权作为出质物质押的,出质的是所有权而不是经营权。因此股权经营权不可以用做质押贷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仍由目标公司来还,因为股权转让仅仅是股东权利的变化,不影响公司对外权利义务的变化;
2、如原股东对该贷款进行隐 ...
公司贷款期间股权可以转让。公司资产独立,所以公司的贷款并不是股东的贷款,有贷款并不影响股权转让,除非贷款合同中有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