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诈骗立案后,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应当对案件予以撤销:即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赦免的;没有履行告诉程序或者撤回告诉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