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抚养费判定的方法:
1、对于具体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判定,即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以提高至百分之五十予以判决;
2、对于支付人,一般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支付人予以判决,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