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结婚没有落户的,一般可由当事人先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机构申请出具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然后到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法律依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