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1、依法审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
2、通知继承,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等手续;
3、确认、清理、保管遗嘱人的财产;
4、宣布遗嘱,就遗产情况作书面报告说明;
5、遗嘱执行人的其他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民法典》规定遗嘱执行人可以清理遗产、管理遗产以及公开遗嘱内容等。公民订立遗嘱可以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 ...
《民法典》规定遗嘱执行人不执行,继承人可以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订立遗嘱可以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 ...
《民法典》规定遗嘱执行人权利有清理遗产、管理遗产以及公开遗嘱内容等。公民订立遗嘱可以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