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的,不可以据此不给抚养费。根据相关规定,父母离婚的,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合法的抗辩理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规定办完离婚后不可以不让对方探望孩子,探望权这是法定的权利,探望的时间以及方式由双方共同决定。根据相关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