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所生育的子女也是有继承权的,虽然无效婚姻只是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其所生的子女与被继承人是具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具有继承权的子女的范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规定无效婚姻生的孩子有继承权。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以及父母。这三者应该平分遗产。第二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