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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自诉案件是什么?
三类自诉案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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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云南
2022-01-14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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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包括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共5种。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人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类犯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一类犯罪)规定的犯罪,而且是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根据14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直接的其他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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