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规划目标和达到办学条件要求的法律责任: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以及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未能积极履行职责,从而影响了义务教育规划目标和办学条件的如期实现,其行为构成失职。但在追究责任时还要考虑是否有特殊原因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如期完成义务教育实施责任的,不应认为是失职行为而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规划目标和达到办学条件要求的法律责任: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以及无特殊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