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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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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湖北
2022-01-02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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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是指为偷越国(边)境的人提供交通工具、食宿条件、线路图纸、引领带路等条件和方便的行为以及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偷越国(边)境所需的证明文件等各种条件的行为。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本款规定的行为一般是故意的行为,如果不知道是偷渡客而提供上述条件的,不构成本条规定的行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本身是违反国家关于国(边)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如果为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提供条件,就是帮助他们实施违反国家对国(边)境正常秩序的管理,理应受到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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