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别体现在刑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两罚制和单罚制。有以下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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