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信人员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以及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失信人员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夜总会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会受到限制;
3、失信人员在租赁办公场所时,不得租赁高档的写字楼、公寓等场所;
4、不得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房屋,也不得对房屋进行高档装修;
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也会被限制;
7、失信人员购买保费较高的保险产品也会受到限制;
8、失信人员的子女无法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9、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1、失信人员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以及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失信人员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夜总会等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