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欠债股东不需要赔偿。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股东的首要职责即是缴纳自己投资的资金,若是公司由于管理者做出的决策不当等原因,而导致了公司欠下了他人的债务,并且此时公司的全部资产也不足以抵偿,股东也依旧并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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