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首先从他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如果未成年人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赔偿数额的,由监护人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除了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外,还有两类人可能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一类是车辆所有人或者实际控制车辆的人,一类是从未成年人驾车中获得利益的。
除了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外,还有两类人可能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一类是车辆所有人或者实际控制车辆的人( 质押 权人、承租人等),一类是从未成年人驾车中获得利益的。如果经过车辆所有人的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应该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未成年人如果未经车辆所有人的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监护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如果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管理有重大疏忽的话,车辆所有人和监护人都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成年人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首先从他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如果未成年人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赔偿数额的,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