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
《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二)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四)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五)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六)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七)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八)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九)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十)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提出资金监管需求
(2)买卖双方在监管银行设立监管户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买方付款后款 ...
房屋征收中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在结清款项后互找差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 ...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
《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登记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