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不是司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行政司法行为是享有准司法权的行政行为,即以依法裁处纠纷为宗旨的行政司法行为; 2、行政司法行为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司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及调解机关; 3、行政司法行为的对象是和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纠纷以及民事、经济纠纷,这些一般都由法律给以特别规定; 4、行政司法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的活动,即行政机关依法裁处纠纷的行为; 5、行政司法行为不同程度地具有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但它对纠纷的解决一般都不具有终局性,所以原则上也具有可诉性,不服行政司法决定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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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通过行政复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 依照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