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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在行政处罚中的管辖权
吸毒在行政处罚中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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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2021-12-18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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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吸毒的管辖如下:吸毒人员的管辖是吸毒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吸毒案件属于公安行政案件的范畴。公安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地方。违法行为有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继续或者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2、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3、吸食、注射毒品的; 4、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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