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提示付款期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是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是汇票到期日起十天;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票据的提示付款期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是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是汇票到期日起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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