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 1、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房产证变更为女方名字,应是办理的析产更名,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分配。 假如析产时约定该房产为女方个人所有,则该房产归属女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共同财产分配。 2、法律规定如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明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 而《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以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字的行为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那么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的房屋就归男女双方共同所有。 3、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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