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的,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应当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延误工期的,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