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以合同为依据,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处理;
(二)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某一定额进行结算;
(三)先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时行使裁决或判决。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