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礼金不属于遗产范围。
民法典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丧葬礼金是死者近亲属操办丧事时有关亲友给付的现金等财物。该礼金不是送给死者的,而是送给死者近亲属的,其来源是多方面的。送丧葬礼金是一种典型的风俗习惯,具有互相帮扶救济的性质。因此,丧葬礼金并非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作为送给死者近亲属的礼金,具有相应的赠与性质,属于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金,同时还包含着传统意义上的人情往来因素,在送礼者有红白事时,该丧葬礼金存在返还的可能性。
既然丧葬礼金并非遗产,且存在返还的可能性,在分割时就不应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具体分割时,应当把握以下程序和原则:一是协商处理原则。首先应由近亲属之间协商处理,或者当地有风俗习惯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协商处理。二是确定礼金来源。丧葬礼金的给付具有非常浓郁的人情因素,其来源非常广泛,既有死者的亲属、朋友给付的,也有近亲属的亲友给付的,从习俗上来讲,礼金基本上经过登记,来源应当是确定的。三是按照来源分割。在确定礼金来源的基础上,死者配偶亲友给付的礼金,原则上属于配偶所有。对于死者近亲属的亲友给付的礼金,原则上属于死者近亲属各自所有。四是平均分割原则。少数案件中出现礼金来源未能登记或者不能查明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原则上平均分割礼金。当然,此时可以考虑优先支付丧葬费用,余款再行平均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丧葬礼金不属于遗产范围。
民法典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丧葬礼金是死者近亲属操办丧事时有关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