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以下法律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施工企业工程拖欠款的应对如下:
(一)与欠款人对工程欠款进行协商,达成还款协议;
(二)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 ...
建筑施工企业预防工程款拖欠可以使用连带责任制度对工程款的按时支付给予特殊保护;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拖欠工程款发过书面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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