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案件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通常是在发现事实后,根据调查情况来决定是否进行处罚和决定使用相应的处罚条款。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
《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