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工程发包需要招投标,不可以直接指定承包人,法律特别规定的项目除外。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拒绝或者采用。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建设单位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