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的临时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并不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因此,如果确有犯罪事实的,仍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之后做出判决,如果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未获缓刑的,需要收监服刑。如果认罪态度好,就是首犯初犯,积极退赔或者是交纳罚金。认罪态度好,悔罪等,可以判处缓刑的,不需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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