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缴纳,每年缴纳次。土地使用税以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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