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来讲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有四种情形:第一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第二种情形,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可以在不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调整工作岗位。第三种情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在不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第四种情形: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保留用工关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进行无过失性辞退;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2款,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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