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平台
2022-01-19 14:19
96人已浏览
一、什么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其破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即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如广播电台发射和接收电波的机器设备、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收发电报的设备、电视收发设备等。这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并且是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因为只有这些设备遭受破坏才可能造成广播、电视和电信联络的中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破坏或盗窃库存的广播地视、电信器材或非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如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只能造成一定财产的损失不直接影响广播电视、电信正常进行则不构成本罪。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分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两种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犯前款罪仅指过失犯前款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也就是说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仅有过失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也是本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根本原因。因此有无后果后果是否严重是衡量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志。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以下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因此贻误排除险情或者疏导群众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引起严重社会恐慌、社会秩序混乱的
二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四十八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什么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相关知识。一客体要件,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展开全部
︾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31 位律师在线 累积服务 299012 人/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相关法律热门关注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律师回复中...
律师回复中...
律师回复中...
律师回复中...
律师回复中...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
互联网+门店快速解决问题
版权所有 ©2020 - 2021 大律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2020048486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京)字第21738号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14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