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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2022-01-19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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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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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专业分析

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的犯罪构成如下

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其具体犯罪方式律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二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或者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一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采用的犯罪方法与放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该罪客观特征。

二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该罪。

三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有刑罚处罚的主观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一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前者必须是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二在主观方面前者由过失构成后者则出于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的相关知识。客体要件,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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