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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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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中止犯处罚原则中的损害不是泛指任何危害后果而是指可以测量的、物质性的、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危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据此对中止犯的处罚就是看行为人有无造成损害确定适用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止犯处罚原则中损害的质的标准争论所谓质的标准指的是中止犯所造成的损害到底是仅指有形的、物质的损害还是无形的损害或者是两种形式的损害都包括在内。根据这种观点我国刑法对中止犯的处罚采取了必减原则意味着处罚时应当尽量缩小范围只有对犯罪对象造成直接损害时给予处罚才是适宜的。关于中止犯处罚中的损害标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刑法对中止犯是否给予处罚是以行为人有无造成损害为标准从而对中止犯分别适用减轻处罚或者免
除处罚。然而对于有无实际损害及损害的大小如何界定目前尚未有比较统一的学理解释或司法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笔者认为中止犯处罚原则中的损害不是泛指任何危害后果而是指可以测量的、物质性的、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危害结果。
犯罪中止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一种犯罪形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据此对中止犯的处罚就是看行为人有无造成损害确定适用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什么是损害怎样确定损害?这一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中止犯本人的权益同时也对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中止犯处罚原则中损害的质的标准争论
所谓质的标准指的是中止犯所造成的损害到底是仅指有形的、物质的损害还是无形的损害或者是两种形式的损害都包括在内。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行为人对犯罪对象造成具体的、有形的、可以测量的危害结果的时候才能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其他情况均应免除处罚。这种观点称之为物质性损害说。根据这种观点我国刑法对中止犯的处罚采取了必减原则意味着处罚时应当尽量缩小范围只有对犯罪对象造成直接损害时给予处罚才是适宜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侵犯了犯罪客体就应当给予处罚。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是保护生命权盗窃罪是保护财产所有权等等而犯罪中止虽然没有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但是这些行为损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个具体的社会关系已经造成了这些犯罪客体受到侵害的事实。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也具有相当的危害性应当予以处罚。这种观点称之为侵害客体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损害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危害结果一是有形的物质损害。犯罪中止造成有形的、物质上的危害结果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均无多大的争议。二是无形的精神损害。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结果不仅仅是指有形的、物质上的危害结果也包括无形的、精神上的危害结果。比如我国所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等就是保护公民名誉、人格权利不受损害的罪名是对公民精神层面上的一种保护。因此造成他人精神上的损害虽然不是有形的、物质上的但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结果。中止犯造成这样的危害结果只能适用减轻处罚的原则而不可以免除处罚。三是扰乱正常秩序。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结果不仅仅是物质的、精神的损害还包括各类有序的状态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中对犯罪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对生产、生活、教学、科研等方面秩序的破坏因此中止犯的行为导致这些状态严重混乱时也应当认定行为人造成了危害结果对其只能适用减轻处罚的原则而不能免除处罚。此种观点称为危害结果说。
在刑法理论界有代表性的观点也有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造成损害应理解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没有造成损害是指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损害是指中止犯所造成的除了既遂的法定结果之外的一切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从性质上看可分为有形的物质损害和无形的精神损害。这里的损害也包括无形的精神损害。如故意杀人案中行为人中止犯罪同时造成有形的被害人的身体损害和无形的精神损害(如高度的心理恐惧)又如强奸案件中的中止犯罪同时造成了有形的被害人的身体损害和无形的被害人名誉的巨大损失等。
■中止犯处罚原则中的损害应指物质性损害
笔者认为正确理解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损害首先要把中止犯的损害与刑法理论上的危害结果区别开来。根据刑法理论的一般观点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侵犯的一般客体所引起的损害它存在于一切的犯罪之中。也就是说任何犯罪都会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包括直接或间接所引起的损害、现实存在的损害与可能存在的损害、物质性的损害与非物质性的损害等。这种广义的危害结果存在于各种刑事犯罪无论是实质的犯罪还是形式的犯罪也不论是既遂犯还是预备犯、未遂犯或中止犯。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害它只存在于部分犯罪中。由于任何犯罪都可以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造成损害。任何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就必定会造成广义上的危害结果中止犯也不例外。如果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损害是指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或者指犯罪客体受到侵犯那么在中止犯的处罚原则中是否造成损害就没有区分的必要性也没有区分的可能性。可见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损害不可能是指广义上的危害结果也不可能是指犯罪客体受到了侵犯。因此侵害客体说和危害结果说都不成立。
其次中止犯处罚原则中的损害不包括无形的精神损害等非物质性损害。现行刑法之所以对中止犯是否造成损害的刑事责任区别对待就是为了弥补1979年刑法对中止犯处罚原则的弊端。1979年刑法对中止犯处罚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没有明确规定适用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具体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司法的随意性导致中止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不确定性。现行刑法以是否造成损害为标准来区别对待不同的中止犯给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客观而明确的操作标准。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中止犯处罚中的损害标准”的相关知识。除处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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