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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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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故意犯罪形态的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所呈现的状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是中止行为造成的结局。因此不可将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混为一谈。反之则犯罪中止不能成立至于犯罪是否已经完成犯罪构成是否已处于完成状态要以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为准。如果已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就是既遂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关于从法治视点论犯罪中止形态的尺度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键词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中止的区别自动重复行为刑事责任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据此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形态的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所呈现的状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是中止行为造成的结局。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又有严格的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支持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中止行为本身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因此不可将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混为一谈。
如上所述虽然犯罪中止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但它们又具有相同的特征1
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犯罪过程这里指从预备犯罪到犯罪完成的全过程只要这个过程尚未结束犯罪尚未完成犯罪构成尚未处于完成形态都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则犯罪中止不能成立至于犯罪是否已经完成犯罪构成是否已处于完成状态要以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为准。前面已经指出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是复杂多样的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的完成形态都不同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分清各种不同情况才能正确确定某种犯罪是否已经完成。对犯罪完成后犯罪分子采取的补救措施后者悔改表现如把窃得的东西再放回原处或者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都不是犯罪中止。但可以构成量刑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所谓中止犯罪是指停止继续进行犯罪的活动包括停止进行犯罪的预备行为和犯罪的实行行为。前者是预备中止后者是实行中止。一般来说前者比后者离犯罪的完成更远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轻于后者因而处罚也应较轻。
所谓有效地防止犯罪后果的发生并不是由于犯罪中止而必然导致结果不发生而是指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即有些危害结果并不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就立即发生而是需要一个过程。在这过程中如果犯罪分子采取积极的行为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例如投毒后积极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挽救了被害人的生命。这就是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一种特殊情况它一般只发生在结果犯中即发生在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中止。它的特点是
1是以导致结果发生的发最行为已经实行终了。2法定的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如果已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就是既遂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3危害结果不发生与犯罪主体采取的防治结果发生的行为或措施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缺乏因果关系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是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并不限于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例如请医生抢救或请他人代为送医院急救都应认为是犯罪主体采取了积极的行为防止结果的发生。
当然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己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某乙托某甲购买胃药某甲却将毒药交给某乙。但某甲后悔于第二天到某乙家欲取回该药而某乙谎称药已被服用。某甲见某乙没有什么异状就回家了没有将真相告知乙。几天以后某乙服用某甲提供的毒药而死亡。某甲虽然为防止结果发生采取了措施但由于犯罪结果仍然发生故不成立犯罪中止而犯罪既遂。
二中止的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当然这里的自动性可以包括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的防止结果的发生。关于中止的自动性的理解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1主观说认为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动机是基于对外部障碍的认识时就是未遂以外的场合便是自动中止其判断基准是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殊不知其说法则欠精密“能为不欲时不全部是出自犯人的自动性例如着手窃取他人之财务忽见巡警掠门而过。想实行盗窃固未必即为该巡警所见。当窃取物品时担心被捕中止其实行。而非弗兰克的所谓能为而不欲为而中止行为非犯罪中止。”2限定主观说认为只有基于悔悟、同情等对自己的行为持否定批评的规范意识、感情或者动机时而放弃犯罪才是自动中止此外都是未遂。这一学说的缺陷是将中止的自动性与伦理性相混淆过于缩小了犯罪中止的成立范围。3客观说主张对没有既遂的原因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客观评价如果当时的情况对一般人不会产生强制影响即一般人处于该情况下不会放弃犯罪而行为人放弃的便是犯罪中止如果当时的情况能对一般人的产生强制影响即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也会放弃犯罪时行为人放弃的便是犯罪未遂。这一学说受到的判断标准与“自动性”这一主观要素不相符合。4折中说通过客观地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以及如何认识外界现象外界现象是否对行为人的意识产生强制影响进而区分未遂与中止。
申言之所谓自动性是指犯罪分子在自由的情况下出于自我的意愿而停止犯罪活动或者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是出于外力强制而不得不中止就不是自动中止即不具有自动性。例如行为人因下毒败露已被人发觉才将含毒的饮料倒在地上就不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中止犯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对被害人的同情或怜悯、内心的谴责、突然悔悟、对受刑事制裁的恐惧等等无论何种动机只要中止犯罪出于自己的意愿都可成立犯罪中止。应当指出犯罪分子停止犯罪的决定可能来自外界的刺激或影响。例如被害人的苦苦哀求。只要这些外界事情的存在对停止犯罪并不起到强制作用仍然是出于犯罪的分子的意愿就是自动中止。但是如果这种外界的刺激或影响对犯罪的停止已起到了强制作用即犯罪分子把它视为继续进行犯罪的障碍而被迫停止犯罪这就不是自动。换言之如果这一强制力达到了质与量的统一就是犯罪未遂。反之质与量的不统一就有可能是犯罪中止的形态。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从法治视点论犯罪中止形态的尺度”的相关知识。犯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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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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