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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中止标准

2022-01-18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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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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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如果犯罪已经得逞则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是指犯罪分子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着手实施犯罪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中止犯罪行为。放弃犯罪是出于行为人的自由意志而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引起犯罪中止的不同动机反映了犯罪人悔悟程度的差别但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因为犯罪中止不仅客观上没有发生犯罪结果而且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才使犯罪结果未发生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悬崖勒马对社会是有益的。关于滥用职权罪中止标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预备或者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也就是在犯罪未完成之前停止犯罪。如果犯罪已经得逞则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

2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包括两种情况

(1)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着手实施犯罪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中止犯罪行为。放弃犯罪是出于行为人的自由意志而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如果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不敢把犯罪进行下去被迫把犯罪停止下来则不能视为犯罪中止。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犯罪人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并主动采取措施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促使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真诚悔悟认识到犯罪可耻洗手不干因被害人哭泣、求饶而产生同情、怜悯之心不忍再加害于人慑于法律的威严惧怕受到刑罚惩罚原有的犯罪欲望已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满足或已经消失等。引起犯罪中止的不同动机反映了犯罪人悔悟程度的差别但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样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因为犯罪中止不仅客观上没有发生犯罪结果而且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才使犯罪结果未发生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悬崖勒马对社会是有益的。因此法律对中止犯的处罚采取了应当免除或应当减轻的从宽处罚的原则。这也是考虑到对犯罪分子判刑的目的在于改造罪犯既然犯罪分子自动放弃了犯罪又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说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已经消除或者减弱罪犯已经悔罪容易接受改造处理上应当进一步从宽同时规定较轻的处罚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中止犯罪以减少犯罪的社会危害。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滥用职权罪中止标准”的相关知识。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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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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