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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2022-01-18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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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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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专业分析

有人认为只有行为人将财物转移归行为人本人所有才能成立职务侵占罪如果把财物转移给本人以外的他人所有的则无法成立该两罪。比如将本单位的资金转移给本人或他人使用不具有永久占有的意图显然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属于挪用资金罪将单位的财物单纯地破坏没有转移给本人或他人属于故意破坏财物罪也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但是只要行为人具有永久性的剥夺单位财产的性质就具备职务侵占罪的本质特征。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实践中这样的案件的确也曾被认定为无罪而被纯粹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我们认为作这样的解释形式上似乎存在刑法依据因为刑法对有些取得型财产犯罪规定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如合同诈骗罪而不像职务侵占罪条文中那样。但实际上这样的解释结论是违背罪刑法定的没有合理性。理由是和盗窃罪、各种诈骗罪一样职务侵占罪的主观上都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客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刑法规定非法占为己有不是为了区分被侵占的财物究竟是给了行为人本人还是他人而是为了区分罪与非罪、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

比如将本单位的资金转移给本人或他人使用不具有永久占有的意图显然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属于挪用资金罪将单位的财物单纯地破坏没有转移给本人或他人属于故意破坏财物罪也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但是只要行为人具有永久性的剥夺单位财产的性质就具备职务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本人占有是这样将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也是这样财产转移给他人时单位的财产也被剥夺了。从主观故意上看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单位财产所有权即可至于最后由谁非法取得不影响罪过。所以对非法占为己有必须进行合乎目的的扩大解释解释为行为人实际上以财产所有人自居而非法处分财产否则将可能导致刑法惩治犯罪功能的萎缩。

三、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从现实情况来看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共同犯罪主要表现形式有为其一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之外人员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侵占本单位的财物其二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之外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其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侵占本单位财物的。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职务侵占罪”的相关知识。实践中这样的案件的确也曾被认定为无罪而被纯粹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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