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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中的集团犯罪案件的处理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2022-01-18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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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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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对犯罪集团进行处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注意区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一般成员的刑事责任。对犯罪分子参加几起共同犯罪活动的案件应分案判处不能凑合成一案处理。关于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中的集团犯罪案件的处理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对犯罪集团进行处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区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一般成员的刑事责任。刑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可以是1名也可以不只1名。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负责。集团的其他成员应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别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如果某个成员实施了该集团共同故意犯罪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则应由他个人负责。

2、对单一的犯罪集团应按其所犯的罪定性对一个犯罪集团犯多种罪的应按其主罪定性犯罪集团成员或一般共同犯罪的共犯犯数罪的分别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

3、办理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集团犯罪案件除对其中已逃跑的成员可以另案处理外一定要把全案的事实查清然后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全案起诉全案判处。切不要全案事实还没有查清就急于杀掉首要分子或主犯或者把案件拆散分开处理。这样做不仅可能造成定罪不准量刑失当而且会造成死无对证很容易漏掉同案成员的罪行甚至漏掉罪犯难以做到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

4、办理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两类案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及危害大小依照政策和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的规定实行区别对待。对犯罪分子参加几起共同犯罪活动的案件应分案判处不能凑合成一案处理。某罪犯主要参加哪个案件的共同犯罪活动就列入哪个案件去处理(在该犯参加的其他案件中可注明该犯已另案处理)。

6、对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的理解应当参照1986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请示做出如下答复

我国刑法第310条第2款所说的事前通谋是指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以窝藏或者包庇的这和刑法总则规定共犯的主客观要件是一致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与行为人进行策划行为人分工承担窝藏或答应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提供虚假证明来掩盖罪行等等。因此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

7、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一般共同犯罪中的重大案件的主犯应依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中的集团犯罪案件的处理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相关知识。注意区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一般成员的刑事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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