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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对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区分和处理

2022-01-18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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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静月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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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司法实践中关于共同犯罪人的认识错误主要是指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即某一共同犯罪人所认识的犯罪事实与共同犯罪的其他人之间所实施的犯罪事实不相符。由于某些组织犯不直接参与实行犯罪而某些实行犯又没有参与组织行为因此组织犯与某些实行犯之间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可能会发生错误。张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等人虽然参与了同李某共同非法生产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犯罪但没有参与李某进行的黑社会组织犯罪。最后王某被谢某兄弟俩共同用铁器致死。关于司法实践对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区分和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司法实践中关于共同犯罪人的认识错误主要是指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即某一共同犯罪人所认识的犯罪事实与共同犯罪的其他人之间所实施的犯罪事实不相符。我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行为人的类型主要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对于他们之间在犯罪过程产生的对犯罪事实的认识错误如何予以认定和处罚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

(一)组织犯与其他实行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我国刑法典中没有明文规定组织犯的概念而是将其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组织犯只是刑法理论上作出的划分但组织犯确是存在的。所谓组织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者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由于某些组织犯不直接参与实行犯罪而某些实行犯又没有参与组织行为因此组织犯与某些实行犯之间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可能会发生错误。对组织犯与其他实行犯之间的认识错误如何处理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如果实行犯不知道组织犯的真实意图实行的犯罪行为不是组织犯的组织犯罪的目的对实行犯应当以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对于组织犯应当对组织犯罪行为定罪。例如李某在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过程中指使张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等人非法生产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张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等人不知道李某是与境外勾结的黑社会头目并在进行发展黑社会组织犯罪于是按照李某的指派进行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非法生产。张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等人虽然参与了同李某共同非法生产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犯罪但没有参与李某进行的黑社会组织犯罪。所以对张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等人不能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论处只能以非法生产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罪处罚。

如果实行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组织犯所预谋的犯罪组织犯对实行犯超出预谋的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实行犯则应当对超出预谋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杨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胡某是其中的犯罪成员之一。在偷越国境过程中胡某又实施了非法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犯罪。对于胡某在偷越国境中实施的走私犯罪只能由胡某本人承担杨某虽然进行了组织胡某偷越国境犯罪但对于胡某超出自己组织行为之外的走私罪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共同实行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由于各犯罪人出于不同的犯罪时间或犯罪地点或者各犯罪人对犯罪事实基于不同的犯罪认识在共同实行犯罪的过程也可能会产生认识上的错误。这种认识错误主要是(1)所认识的犯罪事实与所实行的犯罪事实完全不同行为人只对自己认识并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甲邀约乙去实施盗窃某企业负责人财产犯罪甲、乙在盗窃过程中共同盗走他人存款及贵重金属价值两万余元与此同时甲还盗走了该企业负责人抽屉中一份关于该企业重大合资项目的秘密文件乙不知道甲的这一行为。甲后来用该份文件与另一企业交换收受人民币五万元。在本案中甲盗窃企业重大合资项目的秘密文件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但乙由于不知道甲的这一行为同时也没参与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过程所以乙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2)所认识的犯罪事实与所实行的犯罪事实虽然不同但极为相似例如谢某在与王某搏斗过程中谢某的弟弟谢应某加入其中帮助谢某打王某。谢某的目的在于将王某打死而谢某的弟弟谢应某则是为了帮助哥哥打赢王某没有杀害王某的故意。最后王某被谢某兄弟俩共同用铁器致死。对于谢某及其弟谢应某的行为应当分别认定谢某应当定故意杀人罪谢应某应当定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司法实践对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区分和处理”的相关知识。组织犯与其他实行犯之间的认识错误,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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