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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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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笔者介绍并评析当前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并考察了我国关于过失共犯的立法与审判实践在此基础上结合共同犯罪基本理论分析对共同过失犯罪给予刑罚评价的理论依据与政策依据并提出应当重视审视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完善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否定说以我国刑法典为依据认为不论新旧刑法均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虽然这一推论在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但并不就此意味着我国刑法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规定应进行修改也并不就此意味着共同过失犯罪的否定说被推翻。关于我国刑法应当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于共同过失犯罪问题世界各国的刑法理论与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形成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的观点目前尚无法达成共识可以说是刑法学中一个疑难复杂问题。然而现实生活中确切存在的共同过失犯罪现象又使得刑法理论无法回避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本文中笔者介绍并评析当前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并考察了我国关于过失共犯的立法与审判实践在此基础上结合共同犯罪基本理论分析对共同过失犯罪给予刑罚评价的理论依据与政策依据并提出应当重视审视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完善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
一、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概说
对于共同过失犯罪我国刑法学界大体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其中否定说目前居于通说地位。
一否定说。否定说以我国刑法典为依据认为不论新旧刑法均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且最为关键的是“作为共同犯罪应该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只有行为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行为人彼此之间的意思联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这一点共同过失犯罪恰恰是不具有的。”1
二肯定说。肯定说的支持者针对以上论点提出质疑在过失共同犯罪中虽然各过失行为人不存在故意共同犯罪中那样的意思联络、沟通但是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共同注意义务上存在懈怠注意的共同心情这种共同心情助长了各过失行为人主观上的不注意、不谨慎从而必然地而非巧合地共同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由于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各行为人违反其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和共同过失所以不违背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2有的肯定论者依据行为共同说的理论认为“在过失共同行为中认定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最重要因素是过失行为的共同而不考虑行为者之间是否存在着意思联络。”3还有论者认为“过失行为之共同是不注意之目的性行为之共同。”4犯罪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因此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但是过失行为本身是缺乏目的性的行为但过失行为本身是一种违反了本来应该给予重视的必要行为的目的因而可以追究责任。过失共同犯罪是过失地共同违反了共同目的的行为之共同因此给予肯定。
二、对上述理论的评析
一般而言共同犯罪较之单独犯罪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各参与人往往事先策划各有分工互相配合作案后互相包庇采取种种手段消灭罪证逃避侦查5因此各国刑法在规定单独犯罪之外无一例外地对共同犯罪给予特别评价。共同犯罪理论的本质一方面在于解释当数个人对侵害对象进行侵害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对侵害对象的危害负责也就是是否需要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另一个方面便是要将那些数人犯罪行为虽然针对同一对象同时发生但却不能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形排除在共犯之外仅成立为单独犯罪的同时犯。
暂时抛开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争论如果仅从逻辑上理解共同犯罪我们可以自然地推导出这么一个结论由于犯罪在主观方面分为故意与过失两大类共同犯罪自然也应当分为共同故意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虽然这一推论在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但并不就此意味着我国刑法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规定应进行修改也并不就此意味着共同过失犯罪的否定说被推翻。刑法是针对人之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最为严厉的法律对于某一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或者某一行为是否规定为共同犯罪以及其他种种自然都不是随意为之必然有其特别之考虑。正如共同过失犯罪否定论者指出的共同犯罪的核心在于数行为人间存在“意思联络”、“共同行为”、“分工协作”等他们的犯罪行为因此结为一体应负共同责任他们认为共同过失犯罪不具有此特征各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偶然结合在一起导致危害结果因此采取独立责任原则按照所犯之罪分别处罚。但笔者注意到我国共犯理论实际上是建立在共同故意犯罪基础之上的以共同故意之主观状态作为考察评价对象以此得出共犯人主观上进行沟通、联络使得各行为人的行为结为一个整体是自然的结论以此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并不能让人信服。正如一个属概念有两个子概念仅以其中一个子概念的特征来概括属概念的特征难免有片面之嫌。
针对否定论者也形成了多种角度的论证思路笔者认为其中也存在缺陷之处。如以行为共同说为理论基础的思路单纯依靠行为的共同来认定共同过失犯罪成立与否容易走入混淆过失共犯与同时犯的误区如某A某B恰巧同时到某户盗窃假设两人并无意思联络也未发现对方由于某A已将破门而入某B得以顺利进行屋子而某B又恰好将连接保险柜的防盗器关掉使得某A顺利开启保险柜。若依照行为共同的理论似乎某A某B可以按共同犯罪论但实际上两人的行为只是同时犯仅仅由于巧合而互相补充支持按共同正犯对待并不正确。
又如目的行为共同说更是让人难以理解既然过失是一种缺乏目的的行为那么缺乏目的的行为在何种基点上能够成其为共同呢相比较而言共同的注意义务说较为合理它将视角由内部转向外部注意到共同过失犯罪可能存在于特定场合职务、业务、法律范围内负有特别注意事项的行为人之间指出由于职业的特殊性或是法律的特别规定行为人“不仅负有对自己职务、职业本身活动的注意义务同时对其他与自己活动有关的行为内容也负有协作、关注的义务”6即所谓共同注意义务这一“共同”之责任基础与意思联络、行为共同均有较大区别较好地解释了共同过失犯罪区别与共同故意犯罪之处以及过失共犯成立的可能性问题但也有论者对该学说提出疑问是否所有的过失共同犯罪都是共同注意义务的违反也就是说是否有区别于职务、业务、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共同过失犯罪的其他依据值得研究。
三、我国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虽然我国刑法典及理论通说对过失共犯持否定态度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一些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不一样的声音。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实际上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有论者认为这一情形只能是属于刑法总论中的教唆行为而教唆仅限于故意犯。但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形下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的主观心态与驾驶员的主观心态是相同的即他们对违反交通规则是明知的故意的但对于交通肇事的后果却是过失的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产生否则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而应处以相应的故意犯罪此外构成教唆罪需要教唆人教唆的是犯罪行为而非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因此认为该司法解释中的情形属刑法中的教唆行为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我国刑法应当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相关知识。对于共同过失犯罪我国刑法学界大体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其中否定说目前居于通说地位,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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