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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2022-01-18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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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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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熊选国以下简称熊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因此立法的演变不表明刑法取消了内外勾结的受贿罪共犯。苗无疑是否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应依照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去判断即决断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但由于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复杂性实践中处理身份犯和非身份犯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案件时认定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有一定难度。苗理论上说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现象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财产共有关系的人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二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财产共有关系的人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关于如何认定受贿罪的共同犯罪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熊选国以下简称熊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但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共犯而构成受贿罪。这一点从实务观察是十分清楚的不过刑法理论界有时听到否定的声音。

苗有水以下简称苗否定的主张主要发端于刑法规范的演变。1988年1月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第四条第二款分别就贪污罪、受贿罪的共犯作了明确规定可是修订后的刑法只保留了前者而删除后者。于是有人认为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内外勾结的受贿罪共犯。

熊这是误解了刑法规范的含义。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在其受贿罪的共犯一文精辟地指出补充规定关于贪污罪、受贿罪共犯的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关于贪污罪共犯的规定均属注意规定即在刑法已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而不是立法者对于刑法例外规则的拟制。因此立法的演变不表明刑法取消了内外勾结的受贿罪共犯。

苗无疑是否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应依照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去判断即决断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但由于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复杂性实践中处理身份犯和非身份犯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案件时认定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有一定难度。

熊我认为所谓受贿的共同故意是指各行为人均对收受他人财物的非法性抱有明知的主观心理且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方面存在着意思联络。它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之间具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收受财物的共同意志相互勾结的各共同犯罪人都希望通过权钱交易获得一定的财物并且在主观故意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和贯通。所谓受贿的共同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均实施了受贿罪客观方面所要求的某种行为如参与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转达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信息等且这些行为均统一指向权钱交易的目的同时各行为人之间对于贿赂财物具有利益共同性通常要求共同占有或参与分赃。它通常表现为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在参加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的行为总是作为整体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具有共同性和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苗我觉得容易产生分歧的是对于共同受贿行为的理解。有一种观点认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及谋取利益等多种行为所以在共同受贿的场合不仅应当要求各行为人有收受财物的共同行为还应要求有利用职权和谋取利益方面的实际配合。这种说法合理吗

熊这种说法不能正确反映共同受贿行为的组合形式。即使就单独犯罪而言受贿罪的成立也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收受财物的行为以外还要实施利用职权谋取利益的行为。因此不能认为受贿犯罪必须是各种行为的组合尽管有时候发生了多种行为。就共同受贿行为而言不能要求各行为人同时实施多种行为而是以共同实施收受财物行为或者分别实施其中某种行为为足。

苗理论上说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现象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财产共有关系的人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二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财产共有关系的人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实践中发生率比较高的是前一种情形。

熊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财产共有关系的人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即通常所说的近亲属。有的近亲属如已经成家并独立生活的子女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虽无财产共有关系却有财产继承关系所以也与配偶作为同一种情形予以考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实践中问题较多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将其非法收受的财物交给其配偶、子女的情形。对此情形只要能够证实国家工作人员与其配偶、子女相互勾结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其配偶、子女收受财物的则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分工问题应当追究其配偶、子女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苗实务中这种双方同为实行犯的典型的共同受贿犯罪较为少见常见的是配偶、子女作为共同受贿犯罪的帮助犯或者教唆犯而存在。

熊的确如此。配偶、子女作为帮助犯主要表现在用各种方法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创造条件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商议收受贿赂事项传递信息沟通关系并收受财物协助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索取财物等。配偶、子女作为教唆犯主要表现为诱导、劝说、催促甚至威逼国家工作人员索取财物致使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受贿犯罪的故意并实施了受贿行为。对于上述情形若能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实施了帮助或者教唆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但要注意的是配偶、子女明知他人所送财物系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所得而代为收受但事先没有教唆或帮助行为或者明知系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所得而与其共享的属于知情不举不能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苗通常情况下近亲属收受了他人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都会如实转告但也不能排除个别相反的情况。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主动向请托人索取贿赂事后因不敢或不愿意将收受他人钱物的事告诉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这应当如何处理呢

熊这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与近亲属缺少共同受贿的意思联络无共同受贿的故意不能以共同受贿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浙江宁波原市委书记许运鸿利用职务便利为别人办了事他的妻子、儿子收了人家的钱、物。许运鸿说他为别人办事但不知道妻子、儿子收了人家的东西其妻子、儿子说收了人家的东西但没有告诉许运鸿。后来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对许运鸿判了刑。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如何认定受贿罪的共同犯罪”的相关知识。苗有水以下简称苗否定的主张主要发端于刑法规范的演变,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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