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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共犯论处法条的适用问题

2022-01-17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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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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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多次出现了以共犯论处这些条款的存在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状况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是对于这些条款的理解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拟就此发表一下浅见。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表明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二人以上。因此完全符合走私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使没有刑法第156条的规定此类情况也应该以走私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并且也不会将不符合走私犯罪共同犯罪构成条件的情形认定为走私犯罪的共同犯罪。此类情况下的以共犯论处是完全符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的因此即使没有类似的条款这些行为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关于以共犯论处法条的适用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多次出现了以共犯论处这些条款的存在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状况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是对于这些条款的理解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拟就此发表一下浅见。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表明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二人以上。即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2、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3、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除此之外为了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

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只出现了共同犯罪的字眼并没有出现共犯的字眼那共犯与共同犯罪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呢?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共犯分为广义的共犯和狭义的共犯。其中广义的共犯包括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而狭义的共犯仅仅指教唆犯和帮助犯。因此共犯主要指称实行共同犯罪的人而共同犯罪主要指称行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关于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的划分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为标准的而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划分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兼顾分工的标准因此不存在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的基础。在我国刑法中的共犯当指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广义的共犯。

仔细研究以共犯论处的条款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条款存在着的一些细微差异即有些条款中有通谋、事前通谋、事先通谋和勾结的字眼而有些条款却并没有类似的字眼。在此笔者可以认定有通谋、勾结字眼的条款是注意规定是刑法上的当然共犯而没有规定此类字眼的条款存在法律拟制的可能是拟制共犯这种差异对司法审判实践的具体运用有巨大影响。

刑法中的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经做出基本规定并且符合刑法基本原理的前提下为了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以免司法工作人员忽略的内容。其表述的内容与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例如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从该条文看主体上必定符合二人以上的条件客观方面都是为了实施走私行为主观方面因为通谋二字就已明示了必定具有走私犯罪的共同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因此完全符合走私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使没有刑法第156条的规定此类情况也应该以走私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并且也不会将不符合走私犯罪共同犯罪构成条件的情形认定为走私犯罪的共同犯罪。这样的条款还有如刑法第349条第3款、第382条第3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等。此类情况下的以共犯论处是完全符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的因此即使没有类似的条款这些行为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与注意规定有所不同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行为处理(包括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在刑事立法上法律拟制也是一种重要的立法技术。作为一种立法方法其实质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如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即是将不满14周岁的人视为、拟制为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并不得反驳。实际上不满14周岁的人也有可能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只是在法律上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而已。

刑法设置法律拟制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形式上的理由就是基于法律经济性的考虑避免重复实质上的理由就是基于两种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就刑事法律中的其余以共犯论处的条款有的存在法律拟制的可能而有的则完全是法律拟制。

完全是法律拟制的条款笔者认为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被誉为过失罪之王。但是在此处司法者(因为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只可称为司法者)却将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杂糅成为共同犯罪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行为处理成为了法律拟制。

至于剩下的其余条款笔者认为存在法律拟制的可能。说其可能是因为这些条款中也客观存在着符合当然共犯的情况。

如刑法第350条第2款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本款中并未出现任何可以表明数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的字眼仅表明了行为人知晓他人制造毒品这一事实若制造毒品一方对行为人给他们提供制毒物品完全不知情这就完全符合刑法理论上片面共同犯罪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片面共同犯罪存在的分歧很大一般持行为共同说的学者肯定片面的共同犯罪而持犯罪共同说的学者则否认片面共同犯罪不过目前的通说是否定说。笔者也赞同否定说。因为刑法设定共同犯罪就是考虑到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以相互利用、补充的方式实现了犯罪因而各行为人都要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在上述场合各行为人之间并不具有相互利用、补充其他行为人的行为的意思。因此在这种只有行为人一方予以加功的情况下本身并不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但是刑法却将此种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行为处理应当认定为是法律拟制。不过刑法第350条第2款的情况也完全可能符合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所以笔者认为刑法第350条第2款存在法律拟制的可能。但是当制造毒品的一方也知晓行为人提供制毒物品那显然就属于当然共犯了此时该款就属于注意规定。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以共犯论处法条的适用问题”的相关知识。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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